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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为审计机构的民事责任, 即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 取得开展审计活动许可证的机构的民事责任。
保险依据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6月13日第440-II号《关于审计机构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法》。
审计机构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是通过保险赔付来保障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利益, 即那些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期间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利益。
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因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而产生赔偿损害的民事责任这一事实的发生。
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截至与审计机构签订合同之日不低于10,000倍月计算指标(MCI)。
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4.5%。
保险赔付金额由保险人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索赔金额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关于赔偿所造成损害的法院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