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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设施所有者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任何财务及经济活动都伴随着对第三方——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从而产生进行赔偿的义务。保护与赔偿对第三方所造成损害义务相关的财产利益,最可靠、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民事责任保险。

“危险设施所有者民事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条款新版 (KAZ) (RUS)
危险设施所有者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清晰的规则

我们会明确说明您何时可以获得赔付

30 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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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的关系

您随时可以依靠我们的支持

公平的赔付

公平的赔付是我们公司的根基

保险依据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7月12日第580号法律:《关于其活动与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危险相关的设施所有者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法》,

其活动与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危险相关的设施所有者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标的, 是设施所有者的财产利益, 即其活动与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危险相关的设施所有者的财产利益, 该利益与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法律所确立的责任相关, 即对因危险生产因素而对第三方的生命, 健康和 (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进行赔偿的责任。

危险设施的保险是强制性的!

对于其活动与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风险相关的设施, 在未签订危险设施所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情况下, 禁止运营。

什么是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设施发生事故, 险情这一事实, 该事故导致对第三方的生命, 健康和 (或)财产造成损害,

保险期限

危险设施所有者民事责任强制保险(OS GPO VOO)保单的签订期限为十二个月。当设施所有者开展活动的期限不足十二个月时,设施所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按照活动期限签订, 但不少于六个月。

保险保障区域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

在线投保申请

注意! 如果您属于外国公职人员(FPOL)类别,请联系НСК办公室办理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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