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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执行公证行为许可证的私人公证员的民事责任, 应当进行强制保险。
在哈萨克斯坦,私人公证员的强制保险由2003年6月11日第435-II号《关于私人公证员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法》这一单独的法律予以规范。
民事责任保险的标的是私人公证员的财产利益, 即其因公证行为而对第三方造成损害, 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即被保险人因私人公证员执行公证行为而对第三方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从而产生赔偿损害的民事责任这一事实的发生。
保费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4.5%。
私人公证员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应当为:
保险赔付不对精神损害, 预期利益损失或罚金进行赔偿。
保险赔付按实际损害金额进行支付, 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赔付金额由保险人根据第三方的索赔金额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关于赔偿所造成损害的法院判决确定。